22条政策再加持,江苏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开启回血模式
〖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通过22条政策从减轻企业负担、加强金融支持、稳定就业保障 、协调保障服务四个方面组合出击,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开启“回血”模式 。
〖贰〗、南京、苏州 、南通等市出台巡游出租车承包费用减免政策 ,无锡市对市区公路水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今年以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参保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补助,苏州市及时发放绿色配送企业补贴资金约3200万元。
〖叁〗、产业链断裂:物流未完全恢复、原材料库存不足 、上下游企业未同步复工,导致生产中断。例如 ,装备制造企业虽复工,但订单完成后可能面临无业务可做的局面 。政策扶持:金融支持成关键“输血 ”手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出台20条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其中金融扶持最受关注。

江苏盐城发布“惠企”二十条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月,旨在通过多维度政策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保障要素供给 ,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冲击。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苏州出台的“惠十条 ”政策及时且具有针对性,涵盖了金融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等多个方面 ,直接回应了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苏州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包括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等。 盐城出台20条新政,推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措施 。 宁波出台惠企18条 ,包括临时下浮中小企业社保费率,对相关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等。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自2023年1月8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的费用不再计取。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问题解五十三)》(闽建价〔2023〕4号),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 ”后 ,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直接影响。
江苏疫情减免房土两税解读
江苏疫情期间房土两税减免政策的核心内容如下: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江苏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及纳税人缓解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
江苏国税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申报的方法如下: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登录国税江苏电子税务局,单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 ,在税源信息报告下找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超链接并单击。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
江苏疫情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背景与目的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 ,江苏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通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困难性减免,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及纳税人缓解经营压力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当前可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主要税收优惠项目 出口退税:2024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预计全年减少增值税缴纳超500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新政,优惠金额达4891万元 。
企业层面:以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1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 ,仅税率优惠一项即减免企业所得税310万元,推动营业利润率翻倍、研发投入增长435%。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
〖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肆〗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伍〗、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 ,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陆〗、复工后需要赶工的 ,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但需满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条件,且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时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