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
实施要求: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 、核酸检测安排等 ,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
〖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肆〗、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伍〗、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 、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 ,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凭发票按实计取,列入工程造价 。
〖陆〗、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 ,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 ,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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