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摊派到务工人员!
保障务工人员权益:明确禁止摊派防疫费用 ,避免了务工人员因额外经济负担而影响生活或工作积极性,体现了政策对基层劳动者的关怀。促进工地稳定施工:通过将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减轻了企业短期资金压力 ,有助于维持工地正常运转,保障工程进度 。
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这一规定为工程项目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费用支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有助于保障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参建单位在防疫方面的经济负担。指南适用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
住建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并出台多项政策保障工程领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被视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企业应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这一政策近来由浙江住建厅明确提出。
应按照政策要求将防疫费用合理计入工程造价,确保参建单位因防疫工作产生的合理支出得到补偿 。监督与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对防疫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止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政策延续性与强化:此次通知在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原政策已明确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拖延结算,此次新增防疫费用计入造价 、成本协商调整等条款 ,形成更完整的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
比较高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比较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具体内容如下:总体原则与工作要求检察机关需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服从服务大局,案件办理中既要严格依法 ,又要落实隔离防控要求。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通过“远程视频庭审 ”方式出庭支持公诉,实现防疫与办案两不误 。落实防控要求:针对疫情形势,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比较高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 ,确保案件办理依法合规且符合隔离、防控要求。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量刑的调节方法单一情节调节:直接根据情节适用比例减少或增加基准刑。例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30%。
从快高效办理的依据根据比较高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需兼顾效率与公正 。
比较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访谈中表示,2019年行政检察在开局之年实现多个领域突破,包括首次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全国性会议、修订监督规则等 ,并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助力疫情防控等方面取得成效,2020年将重点抓好六项工作做实行政检察。
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比较高院权威发布:审理涉疫情合同 、金融、破产案件23条指导意见(2020)
月19日 ,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涉疫情合同、金融 、破产案件提出23条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规则买卖合同履行障碍:疫情导致履约成本增加或交货延迟 ,但合同目的可实现的,不支持解除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中,对医疗服务机构以未取得销售许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不予支持。破产案件审理破产申请审查: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化解债务危机,防止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疫情前已陷入困境且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 ,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主要内容如下: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疫情建筑材料涨价能否调价?
〖壹〗、疫情导致建筑材料涨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调价 ,能否向建设单位索赔需视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而定,也可通过协商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等途径解决。具体如下:不可抗力因素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贰〗、疫情防控费用及人材机涨价处理费用调整以“不可抗力”原则为基础 ,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规则,核心包括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人工材料费用调整及损失分担机制。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费用标准与范围浙江、山东规定按每人每天40元计取专项经费,包含防疫物资费、人工费 、降效费及其他费用(仅计取税金)。
〖叁〗、福建水泥费用自5月1日起上调30元/吨 ,主要受成本压力推动,同时需求端有望因基建投资和疫情管控改善而逐步回升 。费用调整背景与直接原因企业通知与调整幅度福建多家水泥企业自5月1日起上调水泥费用30元/吨,此次调价由成本压力主导。
进价0.6元的口罩,如何定价才能不违法?洪湖市市监局:0.69元!
进价0.6元的口罩,定价不超过0.69元不违法。洪湖市市监局认定标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为购销差价额超过15% 。以进价0.6元计算 ,合法定价上限为0.6元×15=0.69元。若售价超过0.69元,则可能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疫情期间发“国难财”哄抬物价?比较高人民法院:构成犯罪!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构成犯罪,将被依法严惩 。在疫情防控期间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比较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疫情期间不法经营者利用国难,哄抬商品费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行为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一男子10天通过网店销售蔬菜赚150万,因哄抬物价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分析如下:事件概述:上海一男子在疫情期间通过网店销售蔬菜,10天内营业额达175万 ,利润高达150万,利润率达600% 。该男子因哄抬物价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上海两蔬菜经营户朱某某 、肖某某因哄抬物价被采取刑事措施。今年4月以来,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采购的蔬菜包装成套餐后加价50%-70%对外出售 ,涉案金额达40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违法事实:通过分装套餐形式掩盖费用涨幅,利用疫情期间市民对蔬菜的刚性需求实施哄抬行为。
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人应从严从重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详细的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对于哄抬商品费用、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首先责令经营者进行改正 ,停止违法行为 。









